1 請求人在關于一個國際公司清算的命令作出后30天內,應將該命令的一份副本的提交登記官,并且除非請求人是部長,應支付指定的費用;且應當將其一份副本送達給公司,并且在其后14天內將另一份副本連同由一個受托公司簽發的表明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要求已經符合的聲明送達給清算人。
2 如果因為過錯未能符合第1項規定,請求人犯有對庫克群島國際法的違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