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一個無力償債的國際公司清算時,對于有擔保的債權人與沒有擔保的債權人各自的權利、可證實的債務、以及因為一個國內公司的清算而而到期的年金與未來的及不確定的義務的價值,應當適用同樣的規則。并且在此種情況下有權從該國際公司的資產中獲得股息的所有人均可以參與公司的清算且向公司提出其根據第一百五十六條有權提出的請求。
2 總督可以對在一個國際公司清算中的請求的證據的提供制定規章,但是當沒有此種規章時,采納的程序應當是當時為一個國內公司清算中的請求的證據所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