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與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庫克群島國際法中關于優先支付的規定,在清算時, 一個國際公司的財產應被用來平等的償還其義務,并且根據此運用,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應當根據股東在公司中的權利與義務在股東中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