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一個債務分攤人死亡,在其被列入債務分攤人名單之前或者之后,他的法定代理人應有義務按其正常的管理程序對國際公司的財產進行分攤來免除其義務,并且相應的成為債務分攤人;如果他們因為過錯而未能支付命令他們支付的任何數量的金錢,可以提起管理死亡的債務分攤人的財產及強迫支付應支付的金錢程序。
2 如果在庫克群島或者它地方,一個債務分攤人被裁定為破產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或者為了其債權人的利益而轉讓財產,在他被列入債務分攤人名單之前或者之后:
a 他的受托人應當為了清算的目的而代表他并相應的成為一個債務分攤人;并且
b 為離將來的催告及已經作出的催告,應當對其資產作出大致價值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