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法院規則另有規定,法院可以命令賦予它的有關下列事項的權力與職責:
1 召集及主持確認債權人及債務分攤人的意圖會議;
2 債務分攤人名單的設置、需要時對股東登記的修改以及對財產的征集及運用;
3 向清算人支付、交付、傳送、放棄或者轉讓金錢、財產、帳簿及文件;
4 對債務分攤人的催告及對債務分攤人權利的調整;以及
5 債務及請求必須被證實的時間的確定,可以由清算人作為一個法院的官員并在法院的指揮下來實施或者履行,但是,沒有法院的特別批準,清算人不能修改股東的登記或者進行任何的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