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算開始后,法院可以根據任何人的申請,隨時命令中止清算。
2 中止清算或者拒絕中止清算的命令應當以法院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作出。
3 清算人應當立即將第一百四十九條中規定的每項命令的一份副本提交登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