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一個人被任命為一個國際公司的破管理人時,由公司的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以公司的名義或者代表公司作出每份發票、商品訂單或交易函件等,如果這些文件上有公司名稱,則它們應當在公司的名稱之后立即包含一項破產管理人被任命的聲明。
2 如果一個國際公司因為過錯而沒能符合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司、公司的所有職員給所有清算者以及明知且故意的授權或允許此過錯行為的破產管理人應當犯有對第一百三十四條的違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