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任何文件中包含的權力而任命的破產管理人,可以向登記官申請獲得管理與其職責的履行相關而產生的任何事務的權力。
2 破產管理人應當對其履行職責中由其簽訂的任何合同承擔個人責任,除非合同中另人約定,并且有權就些責任要求以公司財產作出補償。但是,第一百三十二條中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補償的權利,或者限制對其無權簽訂的合同的責任或者賦予其對上述責任進行補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