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滿足了下列要求,任何注冊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庫克群島國際法第一百二十六E條的規定向登記官申請撤銷登記:
a 所有的公司股東已經被通知。
b 批準該申請的股東大會決議經股東批準通過,此處批準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不少于全部出席會議的股東(包括親自出席與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在表決權總數的不少于90%,且不少有公司中有權對該決議進行表決的所有股東的表決權的75%。
c 在公司提交申請之前不少于30天不多于45天之內在每一個其進行貿易和進行營業的管轄區的一份經批準的報紙上發出公開聲明,說明其按照庫克群島國際法第一百二十六E條的規定進行撤銷登記的意圖。
d 登記官認為,在注冊上市公司以前主要營業或者主要上市的管轄區中的所有法律或者其它要求已經符合。
2 向登記官提交的申請應以指定的格式作出,并與證明已經滿足第1款中規定的登記官的要求的證據及指定的費用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