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第五十條不適用于注冊上市公司,并且,(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條O條規定),注冊上市公司在其已經發行一種股票后折價發行股票應為合法,其條件是:
a 折價發行股票經過一項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所授權,并得到法院的批準;
b 決議明確規定了折價發行的最大折價率;
c 在注冊上市公司獲準開始營業后不少于1年的日期;
d 股票應該折價發行被批準后一個月內或者法院允許的更長一段時間內發行。
2 當注冊上市公司通過決議授權折價發行股票時,它應當向法院申請一項批準發行的命令;并且,法院在接到任何的此類申請后,經考慮案件的全部的條件并認為其合適,可以根據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作出批準發行的命令。
3 每一關于注冊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書面公告都應當包括發行股票中允許的折價的細節,或者在發布公告的當日這一折價有多少沒有被抵消的細節;如果由于過錯沒有能夠符合第一百二十六O條規定,公司和有過錯的公司的任何職員構成對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的違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