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產接管人”包括一個國際公司的財產或部分財產或者在庫克群島注冊的一個外國公司的財產的破產管理人以及由擔保債權人任命且代表其利益或由法院任命的管理人。
2 除非根據庫克群島國際法制訂的規章另有規定,一個國際公司不能任命一個破產管理人,除非他是一個法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