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專員可在任何時候根據自己的決定同相關的部長或在任何管轄區被授予適當權力的司法或行政機關,就他們在調查中的相互合作,或者就其它合法的規章,或者就在該管轄區中的相關的批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注冊上市公司,達成諒解書。
2 當登記官認為合適時,他可以申請專員達成通過第一百二十六Z條第1款所預期的諒解書;專員應當考慮登記官的申請,并自動決定是否應當批準登記官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