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庫克群島國際第89條和第89A條不適用于注冊上市公司,而代之以第一百二十六RA條規定適用。
2 注冊上市公司的董事應當在任何時候誠實行為并且在履行其職責時盡合理的勤勉義務。
3 注冊上市公司的董事不能利用其因為職務而獲得任何信息,為自己獲取直接或間接的不正當利益,或者對公司造成損害。
4 違反了第一百二十六條RA條規定的注冊公司的職員應:
a 有責任向公司返還其所獲利益并賠償公司因其違法行為而遭受的任何損失;且
b 犯有對本法的違反行為。
5 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為其它的關于公司的董事和職員職責和義務的法律定的附加規定,且并不影響其它規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