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非登記官另有指示,或者董事另有決議,當一個審計師不再是一個注冊的公司審計師,他應當繼續擔任一個國際公司的審計師,直到發生該審計師停止注冊的這一審計時期內的審計工作完成為止。
2 當一個審計師停止注冊而且沒有像上述那樣繼續擔任一個國際公司的審計師時,該公司應當立即任命另外一個注冊的公司審計師,該審計師的報酬由審計師與董事會協商確定;鑒于庫克群島國際法之目的,此另外的審計師應當成為當時期的公司審計師,并且,在對停止注冊的審計師的工作的適當的的評估與檢查的基礎上,此另外的審計師有權使用和信賴第一次提到的審計師在截至新審計師被任命前所作的工作。
3 為了實現第2款的意圖,這里可以明確,一個國際公司與它的審計師間的合同中的一個默示條款是:該審計師應當允許在一個審計時期內就職的另一審計師獲得其在任期內制作以及保存的所有的與公司事務相關的工作文件,而不論另一審計師是來代替他的或者是新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