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鑒于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國際公司的董事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90日內任命某位注冊公司審計師為該公司的審計師。這位審計師應當任職直到公司成立之日起18個月后一個審計期滿卸任。
2 在審計師第一屆任期屆滿時,如果他愿意并且勝任,應當被再次任命為該公司的注冊審計師,但總共不得超過3屆。
3 在未經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被任命為國際公司的審計師或作為公司審計師行事。
4 國際公司應當在任命了審計師以后30日內,按照規定的格式向登記官提交通知,并附上審計師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