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公司可以在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或者在章程無相關規定情況下按照登記官許可的方式)刊登廣告不少于21天后,封存其成員或某類成員名冊一定時間。但名冊的任何部分在一年中總共封存不得超過30天。
2 名冊應向成員開放供其查閱自己的詳細信息和成員權益情況,但是任何成員在未經其他成員書面許可的情況下,都不得查閱其他成員的詳細信息或其成員權益情況。成員查閱名冊信息應為免費。
3 在遵守第2款規定的前提下,國際公司的成員可以請求公司呈送給他一份名冊或名冊部分內容的復本,但復本中只包含名稱、地址、持股數幾項,在某些情況下還包含股份已付金額。在要求提供復本時成員應當支付每兩百字最多5新元或者公司確定的更少數額的工本費。公司應當自收到請求之后第二日起算在30日內或者在登記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更長合理期限內向請求人寄送名冊復本。
4 如果國際公司未按照第3款規定的期限寄送名冊復本,則公司與每一位失職高級職員觸犯庫克群島國際法,應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