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公司應當保存其成員名冊,并且除其發行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之外,在名冊中記錄
a 成員的名稱和住址,每位成員持股的說明(通過股份數量或者確認持股數額及已付股款的證書數量對其股票做出區分);
b 每人的名稱被作為公司成員記入名冊的時間;
c 在過去的7年中已經終止其成員身份的公司成員,其身份終止時間;
d 每次向成員發行股份的時間及每次發行數量。
2 成員名冊應被視為庫克群島國際法要求或授權之若干事項的初步證據。
3 若國際公司未能遵守第一百零三五條規定,則公司與每位失職高級職員都觸犯庫克群島國際法,應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