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公司應當做成
a 會議上所有進程的記錄;
b 由本屆或下屆會議主席或作為進程中一方的某位董事簽字的記錄。
2 按照第1款規定簽章之記錄應被作為有關進程的初步證據。
3 除非登記官另有指示,否則國際公司所有記錄都應保存在人公司庫克群島的登記辦公室,但其復制本可以保存在任何地方。
4 在記錄按以上方式做出并簽章后,除非有相反證據
a 會議應被視為適時召集和召開;
b 在會議上的所有記錄在案之進程都應被視為適時進行的;
c 所有記錄在案的高級職員或清算人的任命都應被視為有效。
5 章程允許決議會議以外的形式做出時,如果有章程規定之特定人的書面同意,則該書面同意應被記錄中。
6 如果國際公司未能遵守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則公司和每一位失職高級職員都觸犯庫克群島國際法,應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