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登記官可以命令,宣布在庫克群島或其它地方的下列人員無資格作為董事、發起人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經營:
a 因與法人或公司發起、設立或者經營有關的違法事項犯罪之人;
b 因卷入欺詐或不誠信之行為而犯罪之人;
c 陷入破產或喪失清償能力。
2 因此,國際公司不行任命或留用上述無資格人作為公司的董事,而無資格人違反登記官命令,仍作為公司董事、發起人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經營的,則構成觸犯庫克群島國際法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