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公司的名稱應以可辨別之字符的形式出現在
a 它的公章;以及
b 所有公司親自或代表公司發行或簽署的商業書信,賬目說明,發票,官方通知,公報,交易憑證,期票,背書文件,支票,收據,信用證上,如果未能遵守第八十二條規定,則公司觸犯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構成犯罪。
2 根據1991年第31號法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