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登記官應當保管根據第七十五條規定向其申報的所有擔保之名冊,并且就當大名冊中記錄這些擔保的以下細節
a 在系列債券的持有人得到擔保權利的情況下,說明中應當包含的細節參照第七十二條第5款的規定;
b 在其它擔保的情況下
i 如果擔保由國際公司設定,則要載明設定日期;如果是國際公司取得的已設定擔保之財產,則應載明公司取得財產的日期;
ii 擔保金額;
iii 確認擔保財產的簡要描述;以及
iV 擔保權人的名稱。
2 登記官應當就每一個申請登記的擔保簽發證書,說明(如果可行)擔保金額,該證書應被視為有關申報要求已經全部得到遵守的最終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