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公司有權拒絕登記且未予登記的轉讓行為外,國際公司應當在其股份或債券發行之日起兩個月內,或在股份、債券轉讓情況說明提交公司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合適的證明書、憑證或債券并做好送達準備,除非在股份發行時的發行條款有不同規定。
2 如果國際公司在收到通知——要求其遵守先求遵守的本條有關規定——之日起21日內,未能根據通知要求彌補其錯誤,登記官可以根據有權獲得相應證書或憑證的人的早請,向公司和有關高級職員發出命令,指示其在命令規定的時限內彌補其錯誤,并且可以于命令中規定因申請帶來的所有成本和費用由登記官按照合適的比例要求公司和失職高級職員負擔。
3 國際公司和有關高級職員,未能遵守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構成觸犯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