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除無記名股票或債券的轉讓人以外的股票或債券轉讓人之書面要求
a 公司應當在合適的名冊上登記受讓人的名稱,并以如同受讓人提出登記申請一樣的方式和條件做出登記;并且
b 公司應當通過書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占有、監管或管理股權或債券證書以及占有、監管或管理轉讓文書的人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述證書或文書郵寄或送達至公司在庫克群島的登記辦公室,該期限為通知之日起14日以后、42日以前。接到上述證書或文書后,公司將注銷或更改股權憑證或債券并將轉讓情況記錄在案,或者采取其它處理方式。
2 如果任何人拒絕遵守或出于疏忽未能遵守第1款下的通知,轉讓人可以申請登記官給該人發出一個通知,要求其說明文件未按前一個通知的要求寄出或制作的原因。
3 可以制定規章,規范新證書的發行、舊證書的注銷以及文書牽涉之人員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