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國際公司拒絕就股份、債券或其它對公司擁有的權益進行登記,應當在轉讓情況被提交公司之日起2個月內,向受讓人發送拒絕轉讓登記通知。
2 國際公司以及失職高級職員不遵守該條規定的,構成觸犯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