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考慮到第2款的規定,當表明股票或債券所有權的證書(無記名債券或股票除外)遺失或毀損時,簽發該證書的國際公司在收取了規章規定的費用后,應當向提出申請的遺失或毀損證書的人重新簽發證書。但股票或債券所有者的申請應當附隨
a 證書或文件已經丟失或毀損,并且未被抵押、出賣或以其它方式處分的法定聲明,在證書丟失的情況下,還應聲明已經做出了合理的找尋努力;
b 一個書面保證,表時證書的所有者一旦發現或收到丟失的證書,將把其歸還公司;
c 公司要求的損失補償金。
2 國際公司董事在接受重新簽發證書或文件的申請之前,可以要求申請人
a 在報紙(該報紙需要符合董事會確定的流通地域要求)上刊登廣告,聲明證書已丟失或毀損,并且同時聲明該證書的所有人有意在廣告刊登28日以后向公司申請重新簽發證書。
b 就至少與債券或股票現值相同的數額向公司提供保證,或者要求申請人同時完成上述兩項。
3 在無記名股票憑證情形下,只有依照章程的規定才能重新簽發憑證。
4 在無記名債券憑證之情形下,只有依照丟失或毀損的債券之發行條款的規定才能重新簽發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