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公司發行無面額股的,其價格不得低于先前發行之同類股份所獲得股本除以已發行之同類股份總數最終得到的每股金額,除非該價格得到公司特別決議的授權。
2 為通過第1款所指之特別決議為目的召開會議,在發出通知時應當附上一個報告,其中載明董事會擬以更低價格發行股票的理由。
3 國際公司在第1款規定所指之特別決議通過后21天內,必須將決議復本以及第2款所述之報告復本向登記官提交。
4 第五十一條規定不適用于面向公司所有現時成員并根據其各自的持股比例認購股份的新股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