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照第五十條規定,國際公司可以折價發行面額股。
2 在認股權證未完全收回公司時,不得折價發行股份,除非認股權證的發行條款上有相反規定。
3 折價發行股份的申請應當向一家信托公司做出,并應附上公司所有成員的姓名、名稱和地址以及附上擬向這些成員發出的匯報這一發行建議的通知。
4 信托公司在收到申請以及附加的通知后,應當將通知分發給公司成員,并告知他們,任何反對意見必須自通知發出之日起42日之內向信托公司或登記官提出。
5 自第3款所說的通知分發之日起滿60日后,信托公司應當將申請連同任何反對意見一起提交給登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