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服從章程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國際公司可以直接或間接地以貸款、擔保、或其他方式為購買或認購該公司股份、其子公司股份或其控股公司股份的行為主及與之有關的行為提供財政支持。
2 國際公司可以根據章程規定購買自己的股份,只要公司董事善意地相信公司購買自己股份的行為不會導致其無法承擔第五十四C條規定對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應承擔的義務。
3 在國際公司用現金或前一年度的利潤(包括資本利潤)、或其他已實現之收益、或者其他儲備金回購本公司的股份時,應當在進行該購買行為后42日內向登記官提交由多數董事簽名的聲明,該聲明要以足夠的精確性說明該回購所導致的成員責任減輕的具體情況。
4 如果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得遵守,失職的國際公司高級職員應承擔庫克群島國際法下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