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在發行股份之日起28日內,應當向登記官提交股份發行報告并于報告中說明
a 發行股份之總數以及上述股份已付股款金額;
b 發行日期;
c 每一股之未付金額(如有);以及
d 在公司股本分成若干種股份時,在發行中的第一股分別屬于那種類別的股份。
2 在公司組織大綱中認購的股份或者根據第十四條第(10)款到第(20)款的規定向信托公司發行的股份不要求提交發行報告。
3 如果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得遵守,則任何失職的公司高級職員都應負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上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