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公司在無成員的情況下從事營業,則其最后一名成員應當對債權人就公司所有合同債務和應負之責任直接承擔責任,而且該成員應作為債權人的第一債務人被走起訴。
2 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于以下國際公司:
a 于成立之時在組織大綱中特別規定該公司可以在無成員的情況下從事營業;或者
b 對組織大綱做出變更使得該公司可以在無成員的情況下從事營業的公司,但是,此變更行為在做出之時公司必須有清償能力;或者
c 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3款的規定發行特殊債券(且未贖回)的國際公司;或者
d 由清算人或接收人控制的國際公司,或者依法院指示行動的公司。
3 第1款的規定不影響國際公司對其任何債務所負的責任以及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