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某成員要求并支付了最多5新元工本費(或者實際制作成本費)給公司時,國際公司應當將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復本呈送他一份。
2 國際公司對其組織大綱或章程做出了更改,則在更改之后除非以下兩項規定得到遵守,公司不得散發組織大綱與章程復本
a 復本已反映了更改的項目;或者
b 更改決議的復本已被附于組織大綱和章程復本上,而且受更改影響的條款被特別用墨水標出。
3 根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被要求向登記官提交的某個協議將影響到國際公司章程時,在協議達成后并把協議復本附于公司章程之前,公司不得散發章程復本。
4 如果未遵守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際公司以及公司中第一個失職高級職員都應承擔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所定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