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遵守章程限制的情況下,國際公司可以通過成員的特決議更改其章程,如果章程允許,也可以通過董事會決議更改之。
2 國際公司必須在改變公司章程的決定通過后21日內,向登記官提交更改后的章程以及授權進行這一更改的決議的復印件,登記官必須保存上述兩個復印件并將其登記入冊。
3 決議從通過之日起生效,而不管是否已將上述決議遞交登記官。
4 國際公司的高級職員,故意縱容違反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是觸犯本法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