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中,“共同公司”是指:
a 根據1981-82年離岸保險法之許可設立的國際公司;或者
b 由于本條規定而獲得專員認可的其他任何國際公司;
“保險”是指在共同公司為該公司成員利益發行或者認可的保險、再保險、擔保、賠償金、養老金、退休金投資單中,成員應支付的保費。
2 如果章程也這樣規定,則任何共同公司向其發行保險、再保險、擔保、賠償金、養老金、退休金投資單的人,都是共同公司成員。
3 共同公司成員在公司清算程序開始之時,公就其未支付的保費(或者未支付的部分保費)向共同公司負責。
4 第十八E條的有關規定適用于共同公司及其成員,而無論該共同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提保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擔保兩合同公司。
5 王室代理人可以發布有關規章,對共同公司的文件格式和登記要求做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