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無責任公司的股份(無論是通過分配還是轉讓的形式)對股東而言都不構成要求股東必須就其認購之股份支付相應價格或者要求其對公司債務與責任負責的合同;而且上述股東對其任何認購行為或者資助承諾不負擔法律責任。
2 對無責任公司進行股份認購的支付期應限制在認購做出之日起不超過90日時間。
3 根據國際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間,任何對無責任公司股份的認購,如果在支付期屆滿后14日內仍未實際支付,則股份將被收回,而且不需經過董事決議(或者其他程序)。該部分股份可以按國際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和形式出售或處置。
4 無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國際公司經營中的所有其它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i 在公司清算或其它情況下,在公司成員之間的國際公司資產分配;
ii 不同股東以及股東、發起人或者賣主在優先受償上之區別;
iii 股份收回的規定;
iV 對信托股份進行處置之規定;以及
V 公司成員在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特別規定之外的權利義務。
5 除非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特別禁止,否則無責任公司的可獲許可之宗旨范圍、權力以及行動不受限制。
6 王室代理人可以發布有關規章,對無責任公司的文件格式和登要求做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