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一國際公司的組織大綱都應當打印出來,應當分成一個個的自然段,應當表明日期,并且應當做出以下記載:
a 公司的名稱;
b 就公司股本而言(如有)
i 公司僅僅準備發行面額股的,應寫明準備登記發行的股本總額以及股份數量;或者
ii 公司僅僅準備發行無面額股份的,應寫明股份數量;或者
iii 公司既準備發行面額股又準備發行無面額股的,應寫明面額股的定價以及無面額股的數量;
c 簽署人的全稱以及住址,或者在有些情況下,應寫明多個簽署人的全稱及住址;
d 公司組織大綱的簽署人設立國際公司的愿望,以及在公司成立時,發行給各簽署人的股份的數量和種類。
e 該公司是股分有限公司,無責任公司,擔保有限公司,股份擔保兩合公司,無限責任公司還是共同公司。
2 國際公司組織大綱除了按照第1款的要求做出記載外,還應載明公司的宗旨。
3 (1991年第31號法案撤銷)
1991國際公司法修正法第31號法案第十八條第2款規定2在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生效1991年12月19日之前成立的公司都應在組織大綱中載明該公司屬于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