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十六條第1款所提及的公司或法人,根據該條申請登記時,可以要求登記官在原則上同意但依申請人的自由選擇將登記推遲到一個稍后的日期,只要這一日期在原則同意后的36個月內。
2 登記官應當如同該公司或法人沒有要求推遲登記一樣依據第十六條第2款所設定的程序行事,只是在其認為申請答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時,應當通知申請人他的申請已被原則同意,而不是立刻給予登記。
3 公司或者法人在接到登記官通知其申請已被原則同意,并且在登記官原則同意之后36個月內正式遞交使登記生效的請求書之前,它不是、也不應被認為是根據本條規定在庫克群島存續的公司。
4 按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登記官應當在接到第3款所述之請求書之后,將該公司或法人登記為在庫克群島存續之公司。
5 根據第十七條規定要求推遲登記的公司或法人,在接到登記官根據第2款發出的原則同意登記之通知后,應當如同根據庫克群島國際法申請設立公司時支付一樣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