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進行國際公司的清算程序,登記官可以任命任何人或公司擔任官方清算人,并在庫克群島報紙上公告。
2 登記官可以撤銷根據第1款進行的任何任命。
3 某人或公司不得被任命為國際公司的清算人或者從事清算人的行為
a 如果他或它不是官方清算人;或者
b 如果他、它、或者任何與它有關聯的公司對清算中公司或者清算中公司的關聯公司負有債務(根據第四條第5款確定關聯公司),債務金額超過1000新元;并且
c 除非他或它同意任職。
4 登記官應當保存官方清算人的名冊。
5 當官方清算人被任命為某國際公司的清算人后,無論是法院命令的清算不是自愿清算哪一種情況下,他或它都應當立刻向登記官發出書面通知,就他、它、或與它有關聯的公司在該國際公司中擁有的利益做出說明,這些利益包括:他、它、或與它有關聯的公司是該公司的高級職員或雇員;是該公司某高級職員的合伙人,雇員或者雇主;是該公司某雇員的合伙人或者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