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公司可以以任何合法的經營目的或者第七條規定之外的目的申請設立,但從事銀行業、保險業或者作為受托公司從事經營的,或者從事與之類似的營業除外。
2 除非在其章程或者組織大綱中自己做出限制,否則國際公司可從事個人可以合法從事的所有營業,但以下營業除外:
a 銀行業,除非其根據1981年離岸銀行法的規定獲得了特別許可;
b 保險業,除非其根據1981-82年離岸保險法的規定獲得了特別許可;或者
c 從事信托公司的營業(除非其根據1981-82年信托公司法獲許從事該營業)。
3 鑒于第七條的立法目的,國際公司在獨立或者與其他受托人共同從事的受托業務不超過三項時,不被看作是從事信托營業的信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