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委托人的角度對信托的劃分
按照委托人的不同,信托可以分為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及個人法人通用的信托。
(一)個人信托
個人信托是指以個人(自然人)為委托人而設立的信托。個人只要符合信托委托人的資格條件就可以設立信托。個人信托的開展與個人財產的持有狀況及傳統習慣有很大的關系。個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個人信托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生前信托,二是身后信托。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與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契約,委托信托機構在委托人在世時就開始辦理有關的事項。生前信托的契約在委托人在世時即開始生效。生前信托都與個人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有關,但具體到每個人目的多種多樣。委托人設立生前信托可以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也可自己作受益人。
2.身后信托
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機構受托辦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項事務。身后信托與生前信托的區別在于信托契約的生效期,生前信托的契約在委托人在世時即可生效。但生前信托的事項可以延續到委托人去世以后。身后信托的契約有些是在委托人在世時就與信托機構簽定,但契約的生效卻是在委托人去世后,還有一部分身后信托的發生并不源于委托人的意愿,而是在委托人去世后,由其家屬或法院指定的。身后信托大多與執行遺囑管理遺產有關,身后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
(二)法人信托
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公司、社團等作為委托人而設立的信托。法人信托大多與法人的經營活動有關。例如企業發行債券、銷售設備等等,法人信托中的財產價值巨大,個人作為受托人難以承擔這樣巨大的責任,因此法人信托中的受托人也都是法人,如信托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信托發展的歷史過程看,信托發展早期主要是個人信托。后來,隨著各種企業公司等法人機構的出現,法人信托業務也逐漸發展起來,法人信托成為信托公司的重要業務。法人設定信托的目的都與法人自身的經營有緊密關系,但具體形式各異,主要包括:附擔保公司債信托、動產信托、雇員受益信托、商務管理信托等等。
(三)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業務
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業務是指既可以由個人作委托人,也可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設立的信托業務。主要包括:不動產信托、公益信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