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托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準,信托業務基本可以分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任意信托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稱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稱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關系,而且這種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托業務都屬于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與任意信托相對應的一種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當事人之間原本并沒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信托關系,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設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筆遺產,但他并未對遺產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只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產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產的分配進行裁決。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準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產不能無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托一個受托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產,妥善保護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