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矚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并處理其收益。
信托業在中國,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初。當代信托行業最早伴隨改革開放萌生,對于彌補我國傳統單一的銀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會閑置資金,引進外資,拓展投資渠道,為我國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社會財富的巨大增長,產權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處分自己的財產勢在必行,信托“一法兩規”的頒布將為信托業的健康發展奠定法制基礎,據初步統計,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場已經推出了四十幾個信托產品,吸收信托資金逾70億元。同時,證券市場基金作為一種標準化和典型的信托產品已經為人們日常生活所熟悉。
但是,中國信托業是在混沌中誕生、在不斷清理整頓中發展起來的。在中國,信托業務因為其靈活性而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環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夠綜合利用金融市場、連通產業和金融市場的機構,從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建設投融資到企業的兼并重組、改制顧問到租賃、擔保,信托公司能夠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務。幾乎涵蓋了儲蓄、證券經紀、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