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盡管法律、法規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在獨立資產公司清算時,清算人應當:
a 只按照開曼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六款設定的程序處置公司資產;
b 清償獨立資產公司債權人的請求權時,用公司資產向那些按照開曼公司法的規定享有追索權的人進行償付。
2 開曼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進行相應調整,以適用于本章規定的有關保護獨立資產公司的事項,開曼公司法規定與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相沖突的,優先適用開曼公司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