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托的用途
繼承計劃
與一般繼承憑據“遺囑”相比,信托更可保證繼承計劃的順利進行,確保繼承人的經濟保障不受繼承程序的影響而中斷。此外,合適的信托安排也可有助于降低遺產稅額。
尤其對于資產所有人而言,其存放在常居國之外,或以離岸公司形式持有的境外資產,尤其需要考慮“遺產認證手續”的問題。使用信托則可避免因為民事繼承必須在資產所有權利當地申請辦理而產生的煩瑣法律程序。
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因為資產所有人本身國籍所附加要求的“強制繼承”引發的問題,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內,當地的信托法提供避免“強制繼承申索”的保障,確保財產分配按照信托委托人的遺愿進行。
資產保護
由于信托可設立在委托人常居國以外屬地,避免資產在當地遭受“罰沒”而產生的風險;此外信托結構避免因繼承人年幼或揮霍而不當消耗,為家族利益保障財富的傳遞。許多司法屬地對于信托資料沒有備案要求,且當地受托人因負有法定“盡責”義務,因此信托資料的保密性相對比較高。
稅負優化
委托人通過信托安排,使資產所有權的“國籍”產生了轉移,從而轉移了“征稅權”,尤其對于“被動投資”收入的稅收而言,合理的信托選擇,可以產生潛在稅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