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一個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冊為豁免公司:
a 公司通過特別決議決定公司應重新注冊為豁免公司;
b 重新注冊的申請,連同必要的文件被遞交給公司登記官。
2 該特別決議應當:
a 對公司組織大綱作必要的變更以使其在內容上和形式上符合開曼公司法有關豁免公司組織大綱的要求;
b 在必要的情形下,變更公司章程。
3 重新注冊申請應當由公司的至少一名董事簽署,并附有以下文件:
a 經特別決議變更后的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的一份副本;和
b 由公司的一名董事做出的公司將主要在島外開展營業的聲明。
4 為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冊為豁免公司目的做出的特別決議可以將公司名稱變更為豁免公司可以注冊的任何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