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人一經按照開曼公司法規定注銷注冊,公司登記官應當簽發一個證書,登記官并在書上簽字、加蓋印章,證明注冊申請人已經注銷豁免公司的注冊并標明注銷注冊的具體日期。
2 公司登記官應當在公司登記簿中載明該申請人注銷注冊的日期。
3 自注銷注冊之日起,申請人不再是開曼公司法之下的公司但應當繼續是相關法域法律下的公司:
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并不具以下法律效力:
a 創立一個新的法律實體;
b 損及或影響申請人組建時的身份或存續;
c 影響申請人的財產;
d 影響任何已做出的約定、已通過的決議或其他任何依據申請人的組織大綱和章程或群島法律授權做出的與申請人有關的行為或事項的效力;
e 影響申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權力、職權、職能和責任或義務,但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f 為在注冊前已進行或開始的,由申請人發起的或針對申請人的,訴訟和任何法律程序制造法律障礙;盡管注冊注冊,前述司法程序在注銷注冊后仍應繼續進行或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