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國公司不再在島內進行營業或不再擁有營業地點,該公司應當將這一事實通知公司登記官,從通知作出之日起,該外國公司向公司登記官遞交任何文件的義務應當終止;
如果公司登記官因任何其他原因認為該外國公司已經停止在島內營業或不再擁有營業地點,公司登記官可以合法地終結該外國公司的檔案,該公司的檔案一經終結,該公司向公司登記官遞交任何文件的義務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