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國公司可以,以蓋章的協議書或契約,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某人為其代理人代表其在島內訂立蓋章的協議書或契約。
2 蓋章的協議書或契約,在島內經代表外國公司的代理人簽字的,應當對該公司有約束力,并且具有如同該公司自己簽署一樣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