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外國公司都應當:
1 在每一份邀請認購在島內的公司股份或債券的招募說明書中載明該外國公司設立地所在國家;
2 在島內每一個營業地點以顯著的方式展示該外國公司的名稱和該外國公司設立地所在國這家;
3 以清晰易讀的字符在單據的抬頭處、信紙、通知、廣告和其他正式出版物上標示該外國公司的名稱和該外國公司設立地所在國家;
4 如果該外國公司股東是承擔有限責任的,應當在島內使用的每一份前述招募說明書和單據的抬頭處、信紙、通知、廣告和其他正式出版物上告知這一事實,并且應當在公司島內的每一個營業地店標示這一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