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下列情形下,有限續存豁免公司開始自愿清算并解散:
a 已設定的公司存續期限屆滿;
b 公司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決定公司自愿清算;
c 如果公司組織大綱或公司章程中沒有任何相反規定,自下列情形下發生已屆至九十天:
i 公司股東死亡、精神失常、破產、解散、撤資、退休或辭職;
ii 贖回、回購或注銷一個股東在公司中的所有股份;或
iii 按照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的規定,因任何事件的發生而終止了一個公司股東的股東資格,但公司仍然有至少兩名股東且股東一致通過書面的特別決議決定公司繼續存在,同意在該九十天期限內修改公司章程除外;
d 如果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中規定下列截止期:
i 任何期限屆滿;或
ii 任何事件發生,公司應當按照該截止期規定在該期限屆滿或事件發生時清算并解散。
2 如果公司清算和解散程序已經按照第二百條第一款a、c、或d的規定開始,在程序開始前通過股東決議任命的人,如果沒有通過股東決議任命的人,則由公司章程指定的人,應在程序一開始無需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即成為清算人,如果沒有人按照前述規定成為清算人,公司董事在程序開始時無需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即成為清算人,如果仍然沒有清算人,則適用開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
3 如果某人已經按照第二百條第二款的規定無需進一步措施已成為清算人,則不得對有限存續的豁免公司適用開曼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和第一百三十條b款和c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