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個豁免公司注冊后的每一年的一月,該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官出一份回執,以聲明的形式表示:
1 自從前一份回執做出之日或公司注冊之日起,該時間視情形而定,沒有對組織大綱作任何修改,按照開曼公司法第三十一條對公司名稱所作的修書或按照開曼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報告的修改除外;
2 自從最后一份回執發出之日或自從豁免公司注冊之日,該時間視情形而定,該豁免公司的運營主要是在群島以外進行的;和
3 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已得到并正得到遵守。